《河南省汽车隔热防爆膜产品市场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汽车用品行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汽车隔热防爆膜已日渐成为现行汽车装饰的必需品,但其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实际出厂包装标准不一,针对此现状,为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隔热防爆膜在河南市场上的流通和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特颁布实施《河南省汽车隔热防爆膜产品市场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管理对象及备案实施主体:
在河南省区域内流通、经营的汽车隔热膜、防爆膜,不论是否注册,均应由该品牌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批发商将其产品相关信息送交备案。
二、备案信息:
1、产品商标注册登记证书复件、质保证书复件、产品生产工艺标准及材质组成说明、包装方法及米数;无商标注册手续或正在注册中的产品应当出据经法定代表人签发且加盖生产方法人公章的产品名称定名报告书,报告书由备案管理单位印制统一格式。
2、产品生产厂家工商登记注册证书副本复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件。
3、产品在河南省的总代理经销商、厂家直设营销办事处或公司等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件等。
4、凡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复印件为多页的需要提交全部页,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每份加盖公章,对于提交备案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均由申请备案方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三、产品包装要求:
1、申请备案的产品必须是统一包装方法,并在包装上注明单包装件米数。
2、单包装件均以卷为单位,每卷实行按米计量,本办法所指米数均为单卷的长度和宽度。
3、原则上,单卷米数必须与所备案的单卷米数相符,但批量包装出厂的,每批允许实际单卷包装米数与备案单卷的米数存在误差,但实际米数比外包装注明的米数不得少于20厘米。
4、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必须备有质保证书;
5、产品外包装或质保证书上必须载明质保期、服务电话及消费者应注意和免责内容;未载明的应当在销售时对消费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四、备案凭证及管理:
1、对申请备案的产品,在审查通过后,由备案管理单位核发其统一制作的已备案标签和单卷封口标签,该标签均设有防伪;出厂方已粘有封口标签的,只需申领备案合格证;对备案产品颁发备案证书。
2、备案标签统一名称为《河南省汽车用品市场流通产品备案合格证》,合格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合格证全名、编号、颁制单位、监督电话等。
单卷封口标签必须在其规定位置注明本卷实际米数,对该标签的米数不得修改。